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65號原告 黃楚峰 即 黃盛賢 被告 施品妡 即 周呈銘 之繼承人
郭健桃 即周呈銘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65號於民國105年1月1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1月2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訟代理人 洪淑芬 律師,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遲至105年2月16日始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戳章可稽,依上說明,其所提起之上訴即已逾期,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