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9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6號異議人 楊文榮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書,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10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聲請閱覽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民國97年3月18日測籍字第0970002642號函檢送鈞院之相關資料,與本案判決基礎有密切關連性,且上開資料並不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其既附於訴訟卷內,異議人即得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聲請閱覽,惟書記官予以否准,顯有違法,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若不准閱覽,亦應有法律依據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與相對人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異議人所申請閱覽之第三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97年3月18日測籍字第0970002642號函檢送之相關資料,為本院96年度訴字第946號案件審理之對象,亦即異議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提供之行政資訊,然異議人請求部分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946號判決駁回(即申請提供內政部土地測量局第六測量隊提供之鑑定書圖、實地指界連線圖、面積分析表、鑑測案件分析表、鑑定測量成果檢查表、法官現場囑託事項紀錄表、調處筆錄、界址測量觀測簿及報表等資訊部分),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6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判決已詳述前揭資料係第三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製作及保管,有前開判決在卷可稽,是異議人請求閱覽之資料既由國土測繪中心製作保管,則異議人欲申請閱覽該中心之行政資料,自應向該中心申請閱覽或請求提供,由該中心依法審核異議人所申請提供或閱覽之資料是否屬可閱覽或可提供之行政資訊,若經否准,再經由爭訟程序循求救濟解決,始為正辦。至本院於審理中向該中心調閱前揭資料,僅係為確認該資料之製作與保管之機關究為相對人或第三人,嗣經證實為第三人所製作並保管,乃判決駁回異議人之訴,業如前述,並無由取代行政機關(本案之第三人)審核該資料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規定而得給予閱覽,否則任何人均得藉由訴訟程序取得第三人不得公開之資訊,顯非適法。是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異議人前曾向最高行政法院閱覽前揭資料,亦經該院書記官處分否准,異議人聲明異議,亦經該院98年度裁聲字第37號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詹日賢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