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文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文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本件受刑人楊文榮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罪│公共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7月11日│99年8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速偵字第3296號│100年度撤緩偵字第34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沙交簡字第643號│100年度沙交簡字第9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15日│100年12月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沙交簡字第643號│100年度沙交簡字第928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9月7日│101年1月9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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