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995號債權人 張拉挪 債權人 劉金龍 債務人 林秀泉 債務人崧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招治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拉挪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柒
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金龍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