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69號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769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99年度判字第76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6年1月22日向被上訴人申請提供內政部土地測量局(96年11月改制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88年10月28日88地測2字第15995號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虎尾簡易庭(副本抄送被上訴人)所附重測前雲林縣○○鄉○○段280、280-2、280-26地號之土地鑑定書圖,經被上訴人以96年2月5日雲西地2字第0960000543號函復略以:「請台端前來本所填載申請書並繳納規費後予以核發。」等語,嗣上訴人至被上訴人處填具申請書閱覽上開鑑定書圖結果,認被上訴人所提供者並非其所需之資料,乃拒絕領受。上訴人復於96年3月8日再次向被上訴人申請核發內政部土地測量局88年10月28日88地測2字第15995號函雲林地院虎尾簡易庭所附崙背段280、280-2、280-26地號之土地鑑定書圖及內政部土地測量局第六測量隊88年10月5日88測隊6字第1187號簽所附鑑定書圖、地籍謄繪圖、實地指界連線圖、面積分析表、鑑測案件分析表、鑑定測量成果檢查表、法官現場囑託事項紀錄表、被上訴人土地複丈圖、調處筆錄、地籍調查表、圖根、界址測量觀測簿及報表等資料,經被上訴人以96年3月12日雲西地2字第0960001425號函復略以:「..
.二、有關台端申請書第二點所提本所拒發內政部土地測量局88年10月28日88地測2字第15995號函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之鑑定書圖等有關資料乙節,經查本所依台端申請之事項調閱公文檔案管理資料保有之資料經台端閱視後,認為並非所需之資料文件(有存案可查),台端所陳本所拒絕發給之情事顯有誤解。三、另台端申請書第三點陳請本所核發內政部土地測量局第六測量隊88年10月5日第1187號簽之鑑定書圖、地籍謄繪圖、實地指界連線圖、面積分析表、鑑測案件分析表、鑑定測量成果檢查表、法官現場囑託事項紀錄表、西螺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圖、調處筆錄、地籍調查表、圖根、界址測量觀測簿及報表等,其附件非本所管(保)有,台端所陳發給資料乙節歉難辦理。」等語,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駁回上訴人如主文第2項申請部分均撤銷並命被上訴人作成准閱覽、抄錄複丈圖、地籍圖之處分,其餘之訴駁回,上訴人就駁回部分上訴。
二、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為雲林縣○○鄉○○段28
0、280-2、280-26地號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現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地籍圖重測公告事件,上訴本院(96年度上字第312號)尚在審理中,須用內政部土地測量局88年10月28日88地測2字第15995號函送雲林地院所附崙背段280、280-2、280-26地號土地之鑑定書圖及座標,但被上訴人僅願提供上訴人所有崙背段280-2地號土地之鑑定書圖及座標,而拒絕提供崙背段280、280-26地號土地之鑑定書圖及座標,顯然違反行政程序第46條第1項規定,而損害上訴人法律上利益,上訴人依法自得提行政救濟云云,故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併命被上訴人應作成准上訴人閱覽、抄錄內政部土地測量局88年10月28日88地測2字第15995號函雲林地院虎尾簡易庭所附雲林縣○○鄉○○段280、280-2、280-26地號土地之鑑定圖(含座標)及內政部土地測量局第六測量隊88年10月5日88測隊6字第1187號簽鑑定書圖、地籍謄繪圖、實地指界連線圖、面積分析表、鑑測案件分析表、鑑定測量成果檢查表、法官現場囑託事項紀錄表、被上訴人土地複丈圖、調處筆錄、地籍調查表、圖根、界址測量觀測簿及報表之行政處分。
三、被上訴人在原審答辯則以: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申請內政部土地測量局88年10月28日88地測2字第15995號函雲林地院虎尾簡易庭副知被上訴人之鑑定書圖等資料,被上訴人依其所請提供上揭函全卷附件重測前崙背段280、280-2、280-26等地號土地鑑定書圖供上訴人閱覽,惟上訴人認為該資料不符所需,不願請領。又內政部土地測量局第六測量隊(現內政部土地測繪中心南區第二測量隊)88年10月5日第1187號簽鑑定書圖、地籍謄繪圖、實地指界連線圖、面積分析表、鑑測案件分析表、鑑定測量成果檢查表、法官現場囑託事項紀錄表等資料並非被上訴人作成或保管,實無從核發,故被上訴人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71條意旨,函復上訴人無從受理,並依同法172條意旨副知本案管轄機關內政部土地測量局處理。至於被上訴人土地複丈圖,調處筆錄,地籍調查表、圖根、界址測量觀測簿及報表等,查84年度崙背鄉地籍圖重測主辦機關為雲林縣政府,辦理機關為內政部土地測量局,被上訴人已轉送上訴人96年3月8日申請書至相關資料原轄管機關(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核處,經該中心並另於97年6月30日以測籍字第0970006309號函復上訴人,略以「...本中心無法提供申請人所陳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惟台端既是本案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可依民事訴訟法之閱覽相關規定,逕向受理法院聲請辦理。」是以,被上訴人並非上訴人申請上列資料之製作及保管機關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㈠依上訴人於96年3月8日申請書可知,上訴人所申請之資料除
上訴人所有崙背段280-2地號土地之鑑定圖(含坐標)外,尚包含崙背段280及280-26地號等2筆土地之鑑定圖(含坐標)。惟查,內政部土地測量局88年10月28日88地測2字第15995號函雲林地院虎尾簡易庭所附鑑定書圖,已包含崙背段28
0、280-2、280-26地號等3筆土地,而該鑑定圖內僅載有崙背段280-2地號土地有坐標,並無崙背段280及280-26地號等2筆土地之坐標,此有原審於97年7月22日將上開鑑定書圖以 高行獻 記信96訴00946字第09700005962號函向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查詢,經該中心以97年7月30日測籍字第0970007660號函略以:「(一)本中心改制前內政部土地測量局前以88年10月28日地測2字第15995號函臺灣雲林地方法法虎尾簡易庭附雲林縣○○鄉○○段○○○○號等土地鑑定書(含圖),其鑑定圖(含坐標表)係僅如貴院附件所附文件,並無就每一地號均各別製有坐標表。...」等語足憑,從而,被上訴人既已提供內政部土地測量局88年10月28日88地測2字第15995號函雲林地院虎尾簡易庭所附之鑑定書圖供上訴人閱覽,並敘明該鑑定書圖並無崙背段280及280-26地號等2筆土地之坐標,上訴人猶請求被上訴人提供崙背段280、280-26地號2筆土地之鑑定圖(含坐標),被上訴人無從提供,並無不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保有崙背段280、280-26地號等2筆土地鑑定圖(含坐標點),並不可採。
㈡本件上訴人申請內政部土地測量局第六測量隊88年10月5日
88測隊6字第1187號簽所附地籍謄繪圖及圖根,係地政機關測量人員經實地測量後所測繪,屬於繪製「土地複丈原圖」資料之一部分,亦屬於複丈成果決定前之準備作業資料,核屬「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之資料,自屬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是被上訴人否准上訴人此部分之申請,並無不合。另上訴人申請被上訴人提供之鑑定書圖、實地指界連線圖、面積分析表、鑑測案件分析表、鑑定測量成果檢查表、法官現場囑託事項紀錄表、調處筆錄、界址測量觀測簿及報表等資訊部分,因被上訴人並非該等資訊之製作機關及保有機關,而係歸檔於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有該中心97年7月30日測籍字第0970007660號函函說明二(二)所載可佐,上訴人復未能證明被上訴人持有、保管該等資訊,故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洵屬無據。
㈢綜上所述,上訴人之申請則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不合或非被上
訴人所持有、保管,均不應准許,被上訴人予以駁回,即無不合等情,因將原決定及原處分均予維持,駁回上訴人之訴。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上訴人有關傳訊證人 黃欽泉 為其作證之請求,均核與判決之結果無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上訴意旨略謂:㈠本件係雲林地院虎尾簡易庭囑託內政部土地測量局來鑑測崙背段280、280-2、280-26地號等3筆土地面積,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應該有3筆土地的界址點及座標,否則無法計算出崙背段280地號土地面積為131.82平方公尺,亦無法算出同段280-26地號土地面積為l31.3平方公尺,惟原審對上開上訴人之陳述未予審酌,亦未敘明數值區無各該地號之界址點號及座標可以算出面積之方法及理由,逕以內政部國土繪測中心97年7月30日測籍字第O97OOO766O函為由,駁回上訴人之訴,顯然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㈡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及被上訴人持崙背段280、280-26地號之鑑定書(含圖),卻眶稱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說無法提供上訴人所需鑑測成果相關資料,原審未依法糾正,卻又以97年7月22日將上開鑑定書圖以高行獻記信96訴0O946字第097OOO5929號函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查證,實令人匪夷所思。㈢另上開事證,原審依法應傳訊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承辦員黃欽泉出庭作證為適法,但原審卻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而拒絕傳訊,原審即應調查之證據未調查之違法。㈣又地籍謄繪圖在行政程序法未施行前,不管是原始地籍圖(即正圖)或土地複丈分割原圖(即分割圖)均可申請地籍謄繒圖,何況行政程序法已經施行,行政機關資訊已經公開更可申請。圖根已實施地籍圖重測之數值區,已公告完畢之地區皆可申請,原判決卻以核屬「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之資料,而拒絕上訴人申請,顯然違法。㈤況上訴人已舉證①內政部土地測量局88年10月28日88地測二字第15995號函雲林地院所附崙背段28O、280-2、280-26地號鑑定書圖之副本函送被上訴人,當然也會將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民國88年1O月5日八八測隊六字第1187號簽鑑定書圖等函送給被上訴人;②被上訴人公告崙背段28O地號土地之地籍公告圖與雲林地院虎尾簡易庭88年虎簡字第2O5號判決書所附給上訴人之鑑定圖長不同;及③有關崙背段280、28O-2、280-26地號鑑定圖確實有3張,崙背段280地號確實與同段280-2地號土地地籍線退後60公分,測量員有稱上訴人土地的B點有往外拉60公分,參照鑑定圖示,上訴人崙背段280-2號土地,確實有公有土地公用道路用地及水溝用地來計算面積給我等節,原判決均未審酌,亦未判決理由中載明不採之理由,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六、惟查,原判決認有關內政部土地測量局88年10月28日88地測2字第15995號函雲林地院虎尾簡易庭所附崙背段280、280-2、280-26地號之土地鑑定書圖及內政部土地測量局第六測量隊88年10月5日88測隊6字第1187號簽所附鑑定書圖、地籍謄繪圖、實地指界連線圖、面積分析表、鑑測案件分析表、鑑定測量成果檢查表、法官現場囑託事項紀錄表、調處筆錄、圖根、界址測量觀測簿及報表等資料,非屬政府公開法所提供之資料,或非該等資料之製作及保管機關,被上訴人據以否准上訴人之請求,自屬有據等情,業已明確論述其事實認定之依據及理由,並對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如何不足採之論證取捨等事項,亦均有詳為論斷,而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並無判決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等違背法令情事。另原判決業已審酌上訴人於原審所為之主張並於理由項下敘明因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故未一一論列,雖屬簡略,然亦與判決理由不備有間。至於其他上訴論旨復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謂為違誤,尚難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從而,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黃淑玲法官胡方新法官黃合文法官王碧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邱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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