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8年度判字第4142號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8年判字第4142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行政法院判決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一四二號
原告甲○○
送達被告桃園縣政府右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八七訴字第八七○七五三五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再訴願決定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事實緣原告於民國八十年二月任教於私立新生醫事職業學校擔任營養學美容科教師並於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取得「合格高級職業學校美容科教師證」,嗣於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介聘為桃園縣新坡國中擔任家政科教師,八十三年十月十七日取得「合格家政科教師證」,其間並於八十三年七月入學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技職學校教師碩士學分班在職進修四十學分班進修,乃於八十六年八月結業後向被告申請提敍本薪四級。被告以其進修之班別,非為教育部委託大學校院研究所開辦之國中教師在職進修班,且其雖修習食品科學四十學分班學分,但未達國中家政科教師應修之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不得認定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似,乃不予提敍。原告不服,遂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依公立中小學教師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在職進修班結業申請提敍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原則(以下簡稱原則)原則二「依本原則申請提敍...其現職為公立中小學教師,其進修時之職務應為公私立中小學教師...其進修並應經本職學校首長推薦或同意者。」依前所述,原告當合此一規定,而此原則立法之原意應是認為各級學校教師應有轉任之可能。二、原則三「依本原則申請提敍薪級暨提高本...其進修之班別應為本部委託大學校院研究所開辦之各該任教級別(國小、國中、高中職)教師在職進修班...」原告所進修之班別為中學大學食品科學學分班,該班旨在提供專科暨職業學校專業科目合格專任教師進修,此規定乃針對入學資格而言,而原告在入學時乃職業學校登記合格之美容科教師,雖其後轉任國中教師任教之科目家政仍與食品相關,難道要原告讀一半即放棄,或老師轉任後其所學即無用。由前一原則(原則二)即可看出此原則在訂立之初即已假設老師有轉任之可能。三、原則三第㈠款稱教師任教科別以其教師登記合格科目為限。原告所具之合格教師證有二,一為國中家政科合格教師證,一為職業學校美容科合格教師證,其中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非家政相關科系,因為美容科之相關科系,由此即可認定原告進修之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再者,中等學校即包括國中、高中職,原告新登記之教師證有合格中等學校食品加工科教師,而原則三中一再稱「中等」學交即此之謂。四、由前所述,應可認定原告符合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之原則,惟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一直以國中家政科之相關科系無食品科學系,經查省府公報第六十七期公布之家政相關科系所列有食品營養系,家政營養學系,營養學系,保健營養學系,園藝系所,而獨漏食品科學系,原告在訴願書中將營養學系、食品科學系、園藝系與家政科專門科目學分作一對照表,營養學系與食品科學系符合之學分分別為九、和八,而園藝系卻為零學分,不知當初省教育廳在訂此相關科系對照表之依據為何,在訴願和再訴願被駁回之理由中從未對此作一解釋。五、國民中學家政科第三學年教授「飲食」。比較原告進修之科目與課程標準中所列之飲食篇之教材綱要,相關之學分數達三十學分,佔所研習學分之百分之七十五,所以說若要說原告進修之枓別與任教科別不相近實在難以令人信服,而訴願和再訴願駁回理由也無法就此作一解釋完全避重就輕。六、原則三第㈡款所列:其進修科別雖未列為所具教師登記之本科系或相關科系,而其所修習之學分依...審核達二十學分以上...此款規定一直被採用。此一規定很不合理,研究所之四十學分怎麼可能列入大學的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中呢﹖七、原則三第㈢款所列...應俟其登記為與進修科別之該科合格教師...,由上可知,此原則之重點在教師所擁有之合格教師證而原告有登記合格之教師證。請判決撤銷一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按原告八十六年八月結業於中學大學食品科學系技職學校教師碩士學分在職進修四十學分班,擬據以提敍本薪四級。經查教育部頒布之「公立中小學教師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結業申請提敍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原則」第三項規定:「依本原則申請提敍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者,其進修之班別,應為本部委託大學校院研究所開辦之各該任教級別(國小、國中、高中職)教師在職進修班(含暑期班、週末班、夜間班及巡迴班),不含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報經本部核准開辦之研究所推廣教育班次。中等學校教師並須符合『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原則,其認定標準如次:㈠所稱教師『任教科別』以其教師登記合格科目為限。中等學校教師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結業,如其進修班別學科名稱依『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本科系相關科系及專門科目學分對照表』規定,為所具教師登記科目之本科系或相關科系者,即得認定為『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並於進修結業時申請提敍薪級。㈡其進修班別之學科名稱,雖未列為所具教師登記科目之本科系或相關科系,而其所修習之學分依上開『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本科系相關科系及專門科目學分對照表』審核,如已達該科應修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亦得認定為『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並於進修結業時申請提敍薪級。...」準此,原告不符提敍薪級原因如次:⒈其進修之班別,非為教育部委託大學校院研究所開辦之國中教師在職進修班,(教育部八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八十三台師○五九三九七號函)。⒉其進修班別學科核與『國民中學各學科教師本科系相關科系對照表』不符,應認定為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不相近(見教育部頒『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本科系相關科系及專門科目學分對照表』)。⒊其所修習學分未達任教科目應修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亦應認定為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不相近(教育廳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八六教四字第一○九一五七號函)。從而,原告之訴顯無理由。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由按教育部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台(八二)人字第一五二四○號函訂「公立中小學教師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結業申請提敍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原則」規定:「...二、依本原則申請提敍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者,其現職應為公立中小學校教師(含校長),且其進修時之職務應為公私立中小學教師(含校長)或教育行政人員,其進修並應經本職機關學校首長推薦或同意者。三、依本原則申請提敍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者,其進修之班別,應為本部委託大學校研究所開辦之各該任教級別(國小、國中、高中職)教師在職進修班(含暑期班、週末班、夜間班及巡迴班),不含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報經本部核准開辦之研究所推廣教育班次。中等學校教師並須符合『進修班別與任教科別相近』原則,其認定標準如次:㈠所稱教師『任教科別』以其教師登記合格科目為限。中等學校教師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結業,如其進修班別學科名稱依『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本科系相關科系及專門科目學分對照表』規定,為所具教師登記科目之本科系或相關科系者,即得認定為『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並於進修結業時申請提敍薪級。㈡其進修班別之學科名稱,雖未列為所具教師登記科目之本科系或相關科系,而其所修習之學分依上開『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本科系相關科系及專門科目學分對照表』審核,如已達該科應修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亦得認定為『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並於進修結業時申請提敍薪級。」本件原告於八十年二月任教於私立新生醫事職業學校擔任營養學美容科教師並於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取得「合格高級職業學校美容科教師證」,嗣於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介聘為新坡國中擔任家政科教師,八十三年十月十七日取得「合格家政科教師證」,其間並於八十三年七月入學中學大學食品科學系技職學校教師碩士學分班在職進修四十學分班進修,乃於八十六年八月結業後向被告申請提敍本薪四級。被告以其進修之班別,非為教育部委託大學校院研究所開辦之國中教師在職進修班,且其雖修習食品科學四十學分班學分,但未達國中家政科教師應修之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不得認定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似,乃不予提敍。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台灣省政府訴願決定以「訴願人(即本件原告,下同)雖於訴願書表說明其所進修之科目與任教科目極度相關,惟依教育部函頒之『公立中小學教師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結業申請提敍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原則』第三項既規定,其進修之班別應為教育部委託大學校院研究所開辦之各該任教級別教師在職進修班,而八十三年度中興大學食品科學學分班依教育部八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台(八三)師○五九三九七號函說明,該班旨在提供專科學校暨職業學校現職專業科目合格專任教師進修。再查,前開在職進修班亦須符合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原則。但訴願人參加之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碩士學分班在職進修班所修之學分,並未達教育部頒國中家教科教師應修之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不得認定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至關於所附同該碩士學分班已有人提敍乙節,因訴願人所附資料僅為通訊資料,並無其他資料佐證,不得做為參考依據。」遂為駁回訴願之決定。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固均非無見。惟查訴願決定既稱「依教育部函頒之『公立中小學教師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結業申請提敍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原則』第三項既規定,其進修之班別應為教育部委託大學校院研究所開辦之各該任教級別教師在職進修班,而八十三年度中興大學食品科學學分班依教育部八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台(八三)師○五九三九七號函說明,該班旨在提供專科學校暨職業學校現職專業科目合格專任教師進修。」其旨在敍明原告所進修之班別,非為教育部委託大學校院研究所開辦之國中教師在職進修班,原告不符提敍薪級之規定。然其理由卻又引「查本部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台(八二)人字第一五二四○號函訂『公立中小學校教師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結業申請提敍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原則』規定...二、依本原則申請提敍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者,其現職應為公立中小學校教師(含校長),且其進修時之職務應為公私立中小學教師(含校長)或教育行政人員,其進修並應經本職機關學校首長推薦或同意者。三、依本原則申請提敍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者,其進修之班別,應為本部委託大學校院研究所開辦之各該任教級別(國小、國中、高中職)教師在職進修班(含暑期班、週末班、夜間班及巡迴班),不含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報經本部核准開辦之研究所推廣教育班次。中等學校教師並須符合『進修班別與任教科別相近』原則,...本案陳師以其『職業學校教師身分』非以『高中、國中、國小教師或行業界人士身分』參加『國立政治大學七十九年中國文學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四十學分班』(係本部為『職業及專科學校教師』開辦之進修班),其後雖轉任高中、國中教師,其如仍符合上開原則二及三所規定之『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原則』,同意依規定辦理提敍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為教育部八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台(00)0000000號函所明示。」其意旨似又指稱現職中等學校教師以其「職業學校教師身分」參加教育部為「職業及專科學校教師」開辦之進修班,其後轉任國中教師,如符合前開原則二、三之規定,雖所參加進修之班別,非屬教育部委託大學校院研究所開辦之國中教師在職進修班,仍得辦理提敍薪級。而本件原告於八十年二月任教於私立新生醫事職業學校擔任營養學、美術科教師並於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取得「合格高級職業學校美容科教師證」嗣於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介聘為新坡國中擔任家政科教師,八十三年十月十七日取得「合格家教科教師證」,其間並於八十三年七月入學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技職學校碩士學分班在職進修四十學分班進修,其與教育部上開函釋案例雷同,自有其適用。則訴願決定理由前後不一,已不無疑義。次查依前開教育部函頒之「公立中小學教師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結業申請提敍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原則」第三項關於中等學校教師並須符合「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原則,其認定標準如次:㈠所稱教師「任教科別」以其教師登記合格科目為限。中等學校教師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結業,如其進修班別學科名稱依「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本科系相關科系及專門科目學分對照表」規定,為所具教師登記科目之本科系或相關科系者,即得認定為「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㈡其進修班別之學科名稱,雖未列為所具教師登記科目之本科系或相關科系,而其所修習之學分依上開「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本科系或相關科系及專門科目學分對照表」審核,如已達該科應修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亦得認定為「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並於進修結業時申請提敍薪級。是申請提敍薪級者,如符合第㈠款規定,即得認定為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而毋庸同時符合第㈡款之規定。茲訴願決定逕以原告參加之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碩士學分班在職進修班所修之學分,並未達教育部頒國中家政科教師應修之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不得認定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不符第㈡款之規定。而置原告於訴願意旨一再訴稱依公立中小學校師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結業申請提敍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原則第三項第㈠款所稱教師任教科別以其教師登記合格科目為限,而原告所具之合格教師證有二,一為國中家政科合格教師證,一為高級職業學校美容科合格教師證,其中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美容科相關科系,則是否由此即得認定原告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乙節於不論,亦有疏漏,尚非無詳朮之餘地。原告據以指摘,應認為有理由,再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爰將再訴願決定及訴願決定均予撤銷,由訴願機關另予詳查,為適當之決定。另原告訴稱同該碩士學分班已有人提敍及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家政相關科系所不當,致其列有食品營養系、家政營養學系、營養學系、保健營養學系、園藝系所,卻獨漏食品科學系。而營養學系與食品科學系符合家政科專門科目之學分,分別為九學分和八學分,然園藝系卻為零學分等節。業經提出學員通訊資料,及營養學系、食品科學系、園藝系與家政科專門科目學分對照表為據,亦宜一併查明,以昭折服。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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