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85號

聲請人 周秀琴 (即 黃忠順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572股;股票公司名稱應為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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