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364號原告 洪如怡 被告 李姿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姿慧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7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洪如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郭書綺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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