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7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簡字第7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嘉簡字第73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詠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9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詠竣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詠竣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甫於民國112年2月10至11日先後3次徒手竊取告訴人 吳婉琳 財物之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嘉簡字第494號判決應執行拘役25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竟仍不知悔改,僅因貪圖己利,即利用其與告訴人為前男女朋友關係,藉故前往告訴人家中,趁告訴人不注意之際,恣意犯本件竊盜犯行,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實值非難,惟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承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服務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情節,對告訴人造成之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本件竊得現金5,000元,屬犯罪所得,因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李承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939號被告張詠竣○OO○○○○OO○O○O○○○
○○○○○○○○○OO○○○○○OO○○○○○○○○○○○OOOOOOOOOO○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詠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2年5月23日上午6時32分許,在其前女友吳婉琳位在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之住處,徒手竊得吳婉琳置放在客廳櫥櫃抽屜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千元。嗣吳婉琳察覺有異而報警究辦,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婉琳訴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張詠竣於警詢中對上開犯行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人吳婉琳警詢之指述、案發時相關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監視錄影檔案光碟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又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竊得物品為2萬5千元,惟被告否認此情,又觀諸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監視錄影檔案光碟,雖然可見被告有拿取物品之動作,但無法確認竊取現金之數額,故除告訴人之單一指訴外,實乏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有竊得告訴人所指上開數額之現金,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刑事證據法則,尚無從認被告有竊得告訴人所指上開數額之現金,而僅能採對被告較有利之認定,惟此部分如認被告構成犯罪,因與前述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屬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檢察官陳美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鄭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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