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518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周幼偉 相對人 劉許金蓮 即 劉劍仙 之繼承人
劉立德 即劉劍仙之繼承人 劉立言 即劉劍仙之繼承人 劉昭芹 即劉劍仙之繼承人 劉曙菩 即劉劍仙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被繼承人 郭泰宏 」、「被繼承人 蔡龍水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繼承人劉劍仙」」等字。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妍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劉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