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1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承軒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0
2、5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認有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原因,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