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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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2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鵬羽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三十日所為就賴鵬羽所犯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鵬羽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其中就被告所犯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因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情形,上開就被告所犯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之裁定應予撤銷,並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蓁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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