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229號債權人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昱德
姚智中 江沛其 上列債權人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劉季昌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務人劉季昌(住彰化縣○○鎮○○路0巷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