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峻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峻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峻毅因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行為態樣、違反法律之嚴重性,刑度之內、外部限制,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復審之受刑人附表各罪之宣告刑及涉案情節尚屬單純,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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