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64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3,5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