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瑞鴻具保人甲○○右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尤瑞鴻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淑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欽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