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重訴字第八號
原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校長依據法令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之決議,並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監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受僱於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私立華德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下稱華德職校)擔任校車司機,被告華德職校應就被告甲○○侵害原告之不法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並以該校之校長乙○○為法定代理人;嗣原告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更正其法定代理人為該校之董事長 蔣潔 。而私立學校之董事長固應為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代表人,然選任及監督校車司機應屬學校一般行政事務,而為校長執行校務之之職權範圍,非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董事會之職權範圍,且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董事長除執行本法所定之職權外,應尊重學校之行政權,是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既屬校長之職權,則原告即應以被告華德職校之校長乙○○為其法定代理人,其更正以被告華德職校之董事長蔣潔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權自有欠缺,本院應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命其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黃國川~B法官徐美麗~B法官吳錦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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