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第一點第(二)項關於被告甲○○向華僑銀行申請之JCB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均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第一點第(二)項關於被告甲○○向華僑銀行申請之JCB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正確卡號應為「0000000000000000號」一節,有華僑銀行查詢被告持卡情形之關係戶查詢表一紙可憑,則依前開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此部分內容顯係誤寫,自均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瓊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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