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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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卷內代號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000000-A(甲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0000-000000-A(甲男)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核本件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已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445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視為尚未執行完畢,而應與附表編號4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部分再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0000-000000-A(甲男)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0000-000000-A(甲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制猥褻│強制猥褻│強制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底某日下午│100年1月間某日下午│100年3月初某日下午│││6時許│6時許│6時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0219號│字第10219號│字第1021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侵訴字第156│100年度侵訴字第156│100年度侵訴字第15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11.11│100.11.11│100.11.1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侵訴字第156│100年度侵訴字第156│100年度侵訴字第156││決││號│號│號││├────┼─────────┼─────────┼─────────┤││判決確定│100.12.12│100.12.12│100.12.1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3數罪併罰│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已定刑有期徒刑6月│字第445號│字第445號│││)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45號(已執│││││畢)│││└──────┴─────────┴─────────┴─────────┘┌──────┬─────────┬─────────┬─────────┐│編號│4│││├──────┼─────────┼─────────┼─────────┤│罪名│妨害性自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初某日下午│││││6時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021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侵上訴字第││││實││18號││││審├────┼─────────┼─────────┼─────────┤││判決日期│101.02.22│││├─┼────┼─────────┼─────────┼─────────┤│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臺上字第││││決││2311號││││├────┼─────────┼─────────┼─────────┤││判決確定│101.05.1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2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