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偽證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