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144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313號判決無罪確定,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03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與首揭規定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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