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秀滿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秀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叁月。
理由蔡秀滿因施用、販賣毒品等罪,經臺灣南投、彰化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蔡秀滿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99.06.23│99.11.20│99.11.18│├────────┼──────────┼─────────┼───────────┤│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9年度毒│彰化地檢99年度毒│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偵字第770號│偵字第2349號│10743、10745、10746、│││││10798、11464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436│100年度易字第59│100年度上訴字第││實││號│號│1999號││審├──────┼──────────┼─────────┼───────────┤││判決日期│99.12.31│100.01.21│101.02.07│├─┼──────┼──────────┼─────────┼───────────┤││法院│南投地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436│100年度易字第59│101年度台上字第││判││號│號│2422號││決├──────┼──────────┼─────────┼───────────┤││判決│100.01.20│100.02.22│101.05.1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0年度│彰化地檢100年度│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助字第443號│執字第1174號│執字第2380號││備註├──────────┴─────────┼───────────┤││編號1、2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分│編號3至5經定執行刑│││100執更1286─刑期自100年7月20日起至│為有期徒刑15年6月─│││101年6月19日止│刑期自101年11月20││││日起至116年9月22││││日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秀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15年4月│││││││├────────┼───────────┼───────────┼───────────┤│犯罪日期│99.11.12│99.11.1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0743、10745、10746、│10743、10745、10746、││││10798、11464號│10798、1146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實││1999號│1999號│││審├──────┼───────────┼───────────┼───────────┤││判決日期│101.02.07│101.02.0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判││2422號│2422號│││決├──────┼───────────┼───────────┼───────────┤││判決│101.05.17│101.05.1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1年度│彰化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字第2380號│執字第2380號│││├───────────┴───────────┼───────────┤││編號3至5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6月─刑││││期自101年11月20日起至116年9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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