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83號、99年度執卯字第5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十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20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先後因如附表所示20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惟如附表編號20所示案件之犯罪日期改為「99年2月20日19時」,附為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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