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6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送監執行,於民國92年11月1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94年5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滿日期為95年12月9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