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80號原告 黃英花 (CikuAding)被告 薛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102年7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1)原告與被告甲○○結婚登記申請書暨檢附之文件影本;(2)被告甲○○之入出境證明書;(3)被告甲○○如尚在我國境內且行方不明,請提出被告甲○○之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4)如被告甲○○已入籍我國,應提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2年7月2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上開事項到院,從而本件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