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162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複代理人 劉衡毓
被 告 陳生元
陳孝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孝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賜賓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生元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陸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101年7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點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
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