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二七О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
伍拾元。
二、雙掛號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甲○○之戶籍謄本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書記官 何杉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