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宗賢選任辯護人王舒慧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47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暨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暨其正本之附表關於「 倪明慧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倪明惠 」。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其正本,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伊玶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