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利姮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緩字第11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22、24至34、38至45、48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利姮昀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0年度偵續字第46號(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偵字第46號),應予更正」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0年8月17日起至111年8月16日止,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10年度緩字第1108號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
㈡又扣案如附件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22、24至34、38至45及
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暨證明書、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鑑定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鑑定報告書、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香港商東友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商品鑑定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準此,上開物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件附表一編號48所示之物,係被告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