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方擴為相對人 林楚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楚翔於民國108年8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8月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3,5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8年8月21日起至128年8月21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自112年8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919,791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2年12月12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上開函件雖於113年1月4日因招領逾期退回,惟上開函件係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送達,可認已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發生送達效力,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放款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催告通知書及郵件退回信封封面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楚翔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24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東港鎮後寮溪9410078.22全部002屏東縣東港鎮後寮溪949001,141.5210000分之212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243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48嘉漁街118巷5號後寮溪段941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一層46.35、二層45.54、三層45.54、四層18.77,總面積156.20陽台9.90、花台1.3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