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8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683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樓及地下一樓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14樓及地下一樓代理人 鄧恒志 債務人 陳慧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陸萬陸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逾期總金額百分之一按日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