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償還應繼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44號聲請人 林東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東欣 等2人間請求償還應繼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請求償還應繼分之範圍及其持份。
二、如係土地則應提出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如係房屋則應提出該屋之房屋稅籍相關資料;如係金飾則特定其金額。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