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41號原告 林宗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氏玲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之訴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復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合計應徵收費用新台幣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