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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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1024號聲請人 高李美華 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李宗侯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於民國100年6月1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宗侯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張詠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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