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441號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陳怡穎 相對人 尹劍帆 原住新北.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戶籍地址在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所,致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書、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已於94年11月22日遷入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所,已屬所在不明,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