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謝淑芳 被告 陳春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717號因妨害名譽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俊龍
法官陳蒨儀法官葉藍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