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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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273號聲請人 蔣貴蘭 即金龍實業社
龍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崔廣瑩 相對人京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金佳 相對人 王洪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陸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京詒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柒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3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十分之六,其餘十分之四由相對人京詒有限公司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6,442元,其中十分之六即2萬1,865元(計算式:36,442×6÷10=21,865、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由相對人連帶賠償聲請人,其餘十分之四即1萬4,577元(計算式:
36,442×4÷10=14,577)應由相對人京詒有限公司賠償聲請人,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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