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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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35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偉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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