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9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來進46歲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來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彭來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