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五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葛羽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