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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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再犯妨害自由(恐嚇)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O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OO八號刑事判決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判決(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OO八號),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確定。詎其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更犯妨害自由(恐嚇)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彥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