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五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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