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八八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維君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