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943號
原 告 亞柏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劦
訴訟代理人 陳素雯 律師
被 告 常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陳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苗栗縣○○市○○里○○路○○○
巷○弄○○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