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范志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
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45萬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