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交簡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交簡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振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9行補充「遂於同日
下午1時28分許施測」;證據部分應補充「財團法人工業技
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振雄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公共危險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第3次再犯酒後駕
車之公共危險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考,本次於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50毫克之情形下,竟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顯然
輕忽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暨國中畢業之智
識程度、無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793號
被告陳振雄男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鄰○○街00
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振雄前有2件酒駕公共危險案件,最近1次因公共危險案件
,於民國101年間,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竹東交簡
字第242號判決判處罰金9萬5,000元(不構成累犯)。詎仍不
知悔改,於109年1月5日12時30分許起至13時許止,在新竹
縣竹東鎮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竹東分院停車場飲用
米酒2瓶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
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
日13時20分許,行經新竹縣○○鎮○○街000號前,因駕駛
過程左右游移為警攔查,發現陳振雄身上有明顯酒氣,遂對
其測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振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職務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檢察官陳榮林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張羽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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