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選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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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選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選訴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楊玉珍律師被告乙○○
(別名 林政鋒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選偵字第一九號),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共同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散布謠言及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貳年。扣案之競選 文宣 ,內容刊載「、
、7自由時報:921受災戶批鑑定不公,蛋洗市公所,災民提出四項指控㈠甲○○官僚壓霸㈡私吞災民慰助金㈢江市長是重建最大障礙㈣市長有『 江三 成』之稱,太多市民質疑,921重建經費,四年建設經費,有無飽中私囊,餓了市民?」文宣品共壹萬伍仟柒佰玖拾肆張均沒收。
乙○○共同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錄音散布謠言及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貳年。
事實
一、丙○○係係臺中縣第十五屆縣議員選舉第八選區(太平市)候選人 呂春燕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一年上訴字第一二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之子,負責綜理競選總部之事務;另乙○○(別名林政鋒,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書亦書載為林政鋒)則為呂春燕競選總部之副執行長。其等竟因呂春燕投入選舉之時間過短,為提高呂春燕之知名度及意圖使同時競選之太平市長候選人甲○○不當選,丙○○與呂春燕、 呂建田 三人間(為呂春燕之弟,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一年上訴字第一二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及乙○○與呂春燕二人間,分別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知悉自由時報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第十二頁大臺中焦點版有關「災戶批鑑定不公蛋洗太平市公所」之報導中,災民 蘇炳彰柯伶俐 等人所提出之四項指控:『一、甲○○官僚壓霸、二、私吞災民慰助金、三、甲○○是重建最大障礙、四、市長有 江三成 』之稱,是太平市公敵」,業經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誹謗等罪之告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蘇炳彰、柯伶俐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0一0號),後因蘇炳彰、柯伶俐二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廿四日間,在自由時報、臺灣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等報刊登道歉啟事,而由甲○○對蘇炳彰、柯伶俐二人撤回告訴,並由本院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對蘇炳彰、柯伶俐二人判決公訴不受理(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七八號)確定,而已證明係屬不實之事。詎料:
(一)丙○○知悉呂春燕、呂建田共同意圖使太平市長候選人甲○○不當選,於競選期間前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委託不知情之不詳姓名人士,印製競選文宣,內容刊載「、、7自由時報:921受災戶批鑑定不公,蛋洗市公所,災民提出四項指控㈠甲○○官僚壓霸㈡私吞災民慰助金㈢江市長是重建最大障礙㈣市長有『江三成』之稱,太多市民質疑,921重建經費,四年建設經費,有無飽中私囊,餓了市民?」等係未經證實應屬不實之事,且將「江三成」三字特別以紅色大字印刷(原報紙報載並無如此),共印有數萬份。待文宣品印製完畢,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由呂建田委請不知情之中國時報中部服務中心主任 林連福 ,以每份新台幣(下同)四‧五角之代價,負責散發約一萬七千張(實際扣案清點共一萬五千七百九十四張),林連福受委託派發文宣部分,於同日下午,再由林連福將六千八百三十七份不實文宣,以每份四角之價格,委由亦不知情之太平報業分銷處主任 賴冠勳 以夾報方式負責發放;又將另一萬份不實文宣,以每份四‧五角之代價,委由亦不知情之自由時報太平辦事處負責人 洪俊雄 ,欲以夾報方式負責發放,惟經甲○○競選總部人員事先發現並提出檢舉,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翌(十六)日凌晨二時許,在太平報業分銷處及自由時報太平辦事處共查扣上開不實文宣共一萬五千七百九十四張並分案偵辦,未料,丙○○明知上開文宣業遭查扣的情形下,竟仍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委由不知情之駱駝派報社負責人 張瑞生 及職員 劉塗進 ,以放置太平市選區內住家信箱及門把之方式,以每份四角之代價,負責發放上開不實文宣,由張瑞生及劉塗進於同日上午,委由亦不知情之派報員 江木村蘇志岳蘇茂雄陸大鵬張賜滿賴永杰 等人在臺中縣太平市區散發約一萬三千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選舉正確性及毀損甲○○之名譽。
(二)乙○○遂與呂春燕基於前開意圖使太平市長候選人甲○○不當選之犯意聯絡,無視文宣遭依法查扣之事實,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由擔任該競選總部副執行長之乙○○事前先在競選總部為錄音,並由競選總部僱請之車號0000000號宣傳車,在臺中縣太平市區○○路播放內容為「太平市市長候選人甲○○擔任市長四年內弊案連連,合法之文宣被官僚鴨霸的市長無理的打壓,勾結檢察官介入選舉,目中無人、自我脹大」等內容不實之事項,而足以生損害於選舉之公正性及甲○○之名譽。
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告發並由甲○○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丙○○、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被告丙○○陳稱:在呂春燕競選總部分雖未擔任何職務,但因是呂春燕之子,故在總部內綜理大小事,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當天駱駝派報社張瑞生來電時,他是在知道文宣內容的情況下,並經候選人及其他高層決議該份文宣沒有問題,始同意由駱駝派報社發放等語(見本院卷第三四、三五頁),另被告乙○○則供稱:呂春燕競選總部要他作副手,雖不知實際的職稱為何,但「太平市市長候選人甲○○擔任市長四年內弊案連連,合法之文宣被官僚鴨霸的市長無理的打壓,勾結檢察官介入選舉,目中無人、自我脹大」之宣傳內容確實係由他所錄製無訛等情(見本院卷第三六頁),經查:
(一)被告丙○○之部分:業據被害人甲○○指訴歷歷,核與證人林連福、賴冠勳、洪俊雄、張瑞生、劉塗進、江木村、蘇志岳、蘇茂雄、陸大鵬、張賜滿、賴永杰等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選他字第七四號偵查案件之警詢、偵查及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七八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六號案件歷次訊問程序中證述情節相符(見前開他字偵查卷第十至十二、十六、一四九頁告訴人甲○○之指述;見前開偵查卷第一四二、一四三頁證人林連福之證述;見前開偵查卷第十七至十九頁、上開本院卷第四七頁證人賴冠勳之證述;見前開偵查卷第二十、二一頁、上開本院卷第四七頁洪俊雄;見前開偵查卷第一五○、一五一頁、上開本院卷第四四至四六、一六三頁、上揭高院卷第六四、六五頁證人張瑞生所為證述、見前開偵查卷第四四、
四五、五三、五四頁證人劉塗進所為證述、見前開偵查卷第三八、三九、五十頁、上開本院卷第四六頁證人江木村所為證述、見前開偵查卷第四十、四一、五一頁、上開本院第四六頁證人蘇志岳所為證述、見前開偵查卷第四二、四三、五二頁、上開本院第四六頁證人蘇茂雄之證述、見前開偵查卷第四六、四七、五四、五五頁證人陸大鵬所為證述、見前開偵查卷第四八、四九、五五、五六證人張賜滿所為證述、見前開偵查卷第六二至六五、八一、八二頁,前開本院卷第四三、四四證人賴永杰之證述),復有上開不實文宣、蘇炳彰、柯伶俐二人在自由時報、臺灣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所刊登之道歉啟事、呂春燕競選總部之抗議聲明書、呂春燕之請求發還扣押物聲請表、錄影帶一卷及警員 陳炎文 之職務報告一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0一0號起訴書、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七八號判決書各一件及呂建田、丙○○簽名確認之估價單影本各一件等附卷可稽(見前開偵查卷第二二至三一、八三至九二、一五二頁、上開本院卷第六○頁)。再查,自由時報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第十二頁大臺中焦點版有關「災戶批鑑定不公蛋洗太平市公所」之報導中,災民蘇炳彰、柯伶俐等人所提出之四項指控「一、甲○○官僚壓霸、二、私吞災民慰助金、三、甲○○是重建最大障礙、四、市長有『江三成』之稱,是太平市公敵」,業經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誹謗等罪之告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蘇炳彰、柯伶俐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0一0號),後因蘇炳彰、柯伶俐二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十四日間,在自由時報、臺灣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等報刊登道歉啟事,而由甲○○對蘇炳彰、柯伶俐二人撤回告訴,並由本院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對蘇炳彰、柯伶俐二人判決公訴不受理(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七八號)確定等情,則有上揭起訴書、判決書可參,是上開事項業已證明係屬不實之事。另太平報業分銷處、自由時報太平辦事處及呂春燕競選總部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扣上開不實文宣共一萬五千七百九十四份一情,亦有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不實文宣暨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查(見前開偵查卷第三二至三六、一四五頁),而被告丙○○與呂建田、呂春燕具有犯意聯絡並同意散發傳單一情,亦據共犯呂建田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在偵查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六號案件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訊問程序指述綦詳(見九十二年度選偵字第一九號卷第三五頁、上揭高院卷第六三、八七頁),有偵訊筆錄在卷可參,足徵被告丙○○確有指示散發傳單之事實,而上開文字散布謠言,實足以生損害於甲○○。
(二)被告乙○○之部分:被告乙○○擔任呂春燕競選總部之副執行長,並先在競選總部為錄音,且由競選總部僱請車號0000000號宣傳車,在臺中縣太平市區○○路播放內容為「太平市市長候選人甲○○擔任市長四年內弊案連連,合法之文宣被官僚鴨霸的市長無理的打壓,勾結檢察官介入選舉,目中無人、自我脹大」等內容不實之事項,業據共犯呂春燕於該案偵查、審理中、證人董叔崢及警員陳炎文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選他字第七四號偵查案件偵查卷第一七○頁、九十二年度選偵字第一九號卷第五八頁、上開本院卷第一五八、一六○、一六一頁、上揭高院卷第八七頁),並有錄影帶一卷附卷可參,被告乙○○以上開錄音傳播不實之事,已足生損害於甲○○。另被告乙○○係呂春燕競選總部之副執行長,亦有呂春燕競選總部專用紙一紙在卷足憑(見前開偵查卷第一七一頁),堪認其等對此散發不實言論一情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三)綜上,足認被告丙○○、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所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被告二人之犯行均可認定。
二、核被告丙○○、乙○○所為,係犯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散布不實事項罪。
(一)被告丙○○就前揭犯罪事實(一)部分,利用不知情之張瑞生、劉塗進、賴冠勳等人以放置信箱或夾於門首方式方式,為間接正犯。被告丙○○與呂春燕與呂建田間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關係,均為共同正犯。
(二)被告乙○○就前揭犯罪事實(二)部分,與呂春燕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亦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關係,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丙○○、乙○○分別與共犯呂春燕、呂建田及共犯呂春燕所為,係共同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虛構事實罪,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且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誹謗罪,與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罪,為法規競合關係,依法規競合法理,應優先擇一適用特別法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論處,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處斷,尚有誤會。
(四)爰審酌被告等為圖共犯呂春燕達到勝選目的,竟以文字、廣播散布謠言及傳播不實事項等不正手段攻訐其他候選人,破壞選舉風氣,其中被告丙○○於檢察官查扣不實內容之文宣品後,仍同意相關派報社發放不實文宣,漠視公權力且造成告訴人名譽之再次傷害,惟被告丙○○、乙○○均於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當庭表示對於告訴人甲○○之誠摯歉意,已可見其悔悟之心,在呂春燕競選總部非立於主導指揮地位,情節較輕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二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宣告被告丙○○、乙○○各褫奪公權二年。
(五)又查被告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另被告乙○○則係於八十年間因過失致死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八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以八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八十一年度交上更一字第一六七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並於八十三年三月十三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憑,被告丙○○、乙○○二人均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被告丙○○、乙○○均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之競選文宣,內容刊載「、、7自由時報:921受災戶批鑑定不公,蛋洗市公所,災民提出四項指控㈠甲○○官僚壓霸㈡私吞災民慰助金㈢江市長是重建最大障礙㈣市長有「江三成」之稱,太多市民質疑,921重建經費,四年建設經費,有無飽中私囊,餓了市民?」文宣品共壹萬伍仟柒佰玖拾肆張,為共犯呂春燕所有,供犯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散布謠言及傳播不實之事罪所用之物,業經共犯呂春燕供承在卷,基於共同犯罪行為,應由共犯各負全部責任之理論,已在共犯呂春燕所犯案件諭知沒收之上開物品,於本件仍應於具共犯關係之被告丙○○所屬從刑部分,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沒收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六十二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六),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劉兆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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