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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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勞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士傑 律師送達代收人戊○○被上訴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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