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告卯○○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 律師複代理人 徐永城 律師被告丁○○被告庚○○被告丙○訴訟代理人辛○○被告甲○○被告乙○○被告戊○被告子○○被告丑○○被告己○○兼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寅○○被告癸○○○○○被告壬○○被告巳○○○○○被告辰○○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B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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