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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